(本辦法自2001年8月4日起施行,2004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訂,2007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是通用網址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相應的通用網址系統,維護中央數據庫。主要職責包括:
(一) 運行、維護和管理通用網址服務器和相關資料,保證通用網址系統有效運行;
(二) 認證通用網址注冊服務機構提供通用網址注冊服務。
第二條 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受理通用網址的注冊申請,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完成通用網址的注冊。
第三條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注冊秩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對部分網址采取預留措施。具體預留名單另行公布。
第四條 通用網址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數字(0-9)或符號(-、!)組成,最多不超過31個字符(通用網址每一構成元素均按一個字符處理)。
第五條 任何人注冊和使用的通用網址,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條 申請注冊通用網址時,申請者應當按照注冊申請表的要求向注冊服務機構提交注冊信息,并與注冊服務機構簽訂注冊協議。
第七條 通用網址的注冊申請者應當在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 注冊和使用通用網址遵守有關互聯網的法律和規定,或者對注冊申請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相關規定,包括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
(三) 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和其對應的網站或網頁內容一致或有足夠的相關性;
(四) 提交的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 注冊和使用通用網址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六) 不惡意搶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權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
第八條 通用網址注冊申請者可通過聯機申請、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注冊服務機構遞交通用網址申請表,提出注冊申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
第九條 通用網址注冊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申請注冊的通用網址;
(二) 通用網址指向的網絡資源地址(URL);
(三) 申請者的詳細聯系信息,包括申請者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聯系人信息;
(四) 認證方式和密碼。
第十條 通用網址的注冊管理機構和注冊服務機構提供通用網址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申請者無特別聲明的,通用網址注冊申請表中填寫的各項信息,可以被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注冊服務機構錄入可被公眾查詢的數據庫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條 通用網址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注冊者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向注冊服務機構及時申請變更注冊信息。
第十二條 通用網址注冊者變更注冊服務機構的,原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通用網址注冊信息的轉移義務。
第十三條 注冊通用網址,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繳納運行費用。
第十四條 已注冊的通用網址出現下列情形的,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
(一) 注冊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通用網址的;
(二) 注冊的通用網址和其對應的網站或網頁內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關性;
(三) 注冊者惡意搶注了自己不享有合法權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通用網址;
(四) 注冊者提交的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變更后未及時更新的;
(五) 注冊者未按規定或約定繳納運行費用的;
(六) 依據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或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注銷的;
(七) 有充分理由認為,所注冊的通用網址已導致注冊管理機構、注冊服務機構或其人員或其關聯方、分支機構面臨承擔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的;
(八) 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五條 通用網址注冊者因注冊或使用通用網址而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由通用網址注冊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本辦法進行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本辦法自2001年8月4日起施行,2004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訂,2007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訂。